公安部对《关于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夹带运输危险品怎么样处理的请示》的批复 (公法[91]112号) 铁道部公安局: 你局《关于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夹带运输危险品怎么样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喷发胶属于甲类易燃物品,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指的违禁品,广东省中山市台联经济咨询服务公司贸易部非法运输属于易燃品的喷发胶,应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1991年8月26日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5]21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铁路部门依法对旅客携带品和托运人的行李包裹进行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会造成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品名以国家相关法规和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为准。
第四条 车站和列车应当以广播、图形标志、电子显示、文字提示等各种方式向旅客宣传禁止携带危险品有关法律和法规。对限量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应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旅客或托运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时,在车站,安检人能拒绝其进站或运输;在列车上,则由列车工作人员和乘警进行全方位检查。因拒绝检查而影响旅行或运输的,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 第十四条 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检测证明时,铁路可以不予运输。
(一)在车站发现超过旅客限量携带规定的少量有危险性质的生活用品,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站亲友带回或放弃该物品; (二)旅客拒绝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置危险物品或站车发现属于严禁携带和托运的危险品、违禁物品时,应将物品及旅客、托运人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列车检查发现的鞭炮、拉炮、摔炮、发令纸类的危险品应收缴并采取水浸等销毁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5]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铁道部、公安部关于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进站上车的通告 (铁公安函[2005]938号)
为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造成危害,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和列车运行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携带爆炸、毒害、放射、腐蚀及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进站上车。
三、严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品,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四、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部门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铁路工作人能依法拒绝其进站上车。
五、旅客已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的,应主动交铁路工作人员妥善处置。禁止在车站及列车上放置或者随便抛弃爆炸等危险品。
六、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公安机关、铁路管理机构将按照法律、法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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