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篮世界杯16强战小组赛,立陶宛以75-78不敌法国无缘八强。这一次比赛立陶宛一直落后,但在最后时刻他们顽强的将比分追回。在离比赛结束30秒钟时,立陶宛74-76落后,瓦兰丘纳斯拿到两罚并首罚命中,在第二罚时,出现了如下的情况。

  众所周知,根据FIBA规则,投篮在触及篮圈之后,球员是可以合法触及包括将罚球从篮圈上方打飞的。然而,这个触及的前提是合法。我们的角度来看如下几条限制:

  •在一次投篮、最后一次或者仅有的一次罚球中,当球与篮圈接触时,队员触及球篮或篮板。

  •队员使篮板颤动或者抓球篮,根据裁判员的判定,这种手段已妨碍球进入球篮或者使球进入球篮时。

  可以看到,法国队员在将球拍离球篮时先明显的触及了球篮,并且队员触及球篮时球与篮圈也似乎存在接触。而且拍击球时,球似乎还有部分在球篮中(16.1.2 当有极少部分的球体在球篮中并在篮圈水平面以下时,就认为球在球篮中

  除了穿过球篮触及球这条,其他三个黑点基本都有嫌疑。至少在我看来,这球漏判的可能性很大很大。

  这也是立陶宛主教练质疑的重点:“你只需要诚实就好。暂停比赛,去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并且FIBA规则的确允许在最后两分钟通过即时回放系统(IRS)去确定是不是发生了干扰球违例。

  然而问题就在于,这个球裁判员并没做出初判。根据规则解释,最后两分钟IRS能够适用于判定干涉和干扰,但只有当裁判做出了宣判时IRS才可以介入(解释46-8)。

  王湿胸的看法是:立陶宛这个罚球产生的干扰球确实是肉眼可见的篮筐晃动,应该说是一个不应该忽略的违例。如果裁判在第一时间鸣哨建立了初判,那么根据规则裁判员能申请使用IRS来确认这是否是一次正确的干涉/干扰判罚,如果确定是干扰得分违例,那么应判给1分。然后,比赛的结果可能就此改变。

  但是,以上的推论是建立在这确实是一起干扰得分的前提上的,属于明显的结果反推。我们换个角度,如果裁判申请录像回放后发现这不是一起干扰球,而是合法拍击那怎么办?依据规则,在双方都没有控制球的情况下裁判吹停比赛使球成为死球,这将是一起跳球情况,而此时交替拥有箭头指向的是立陶宛的进攻方向,于是相当于裁判牺牲了一次法国的球权判给了一次立陶宛的球权。如果法国最终输球,他们也不会善罢甘休。(这同样是蛋疼无比的结果,引用全篮球文章下曾老师评论:裁判太难了!)

  上面我们说到了3个黑点都有嫌疑,但其实队员触及球篮时球是否正好触及篮筐,以及当时球是否正好在球篮中临场并不容易判断。唯一明显的队员抓球篮偏偏又留了裁判员判定的口子,临场裁判如果认为球先被合法拍走,然后才附带的触及了球篮,那么他就会选择不做判罚。然后既然没有初判,IRS也就无从谈起。

  我看到了很多球迷呼吁FIBA改成NBA干扰球规则,但是事实上这并不是什么新规则,早在1994年王治郅出道时,就十分喜爱做打飞罚球的操作。很多人实际上夸大了球弹筐被打飞的可能性——就在法国立陶宛的比赛中就有不少弹筐进球。全世界联赛包括CBA都在采用这个规则,由于球员必须卡位,真正能去尝试的也就是少数罚球情况。这个规则更大的意义其实是鼓励进攻球员的补扣尝试。至于FIBA规则会使伦纳德式的绝杀不存在则更是球盲,哦不对,部分球迷的无稽之谈。

  那么对比一下NBA规则,给出的规定是不得接触任何处于篮圈上方假想圆柱体范围内的球。问题就在于,对于没有俯视摄像设备支持的比赛,由于地面视角实际上无法判断球是否处在圆柱体范围,所以靠回放去确定一个球在不在圆柱体范围内都不可能,更不要说裁判的肉眼。换句话说,裁判临场判断球有没有碰筐,总比判断这个虚拟圆柱体简单太多了。

  当时,裁判临场给了干扰进球无效,然后中文解说反复看各种角度回放说这球90%不是干扰。然后NBA裁判通过即时回放裁定原判正确,这就是违例。

  当时这个球吵得比现在激烈,并且还是因为判罚不利的勇士最后赢了一分大家相对还都比较克制。要是勇士因为这个球恰好输了一分的话,血雨腥风自己想象一下。

  如果各位常年观看NBA,不难得知这种补扣在不在假想圆柱体内的争议是非常频繁的。事实上NBA联盟对自己的干扰球规定也没什么自信,斯特恩就曾经希望修改干扰球规则和FIBA保持一致,并且一度在NBDL开始试行FIBA规则,只是因为恰好退休了才没有继续推进。

  考虑FIBA规则需要在基层比赛应用,我认为除非发生极端情况,否则更改干扰/干涉规则的可能性并不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